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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4-12-26 16: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等。

二、申请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外国人(或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应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收养登记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12寸单人照片、12寸近期与被收养人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与送养人共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及其他协议材料。

(二)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五、办理时限

涉外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七、联系方式

四川省民政厅婚姻与收养登记管理处

咨询电话:028-8442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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