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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会议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议是指:
1、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
2、局务会议(中层干部会议);
3、全局干部、职工会议。
第三条各种会议应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综合集中正确意见,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
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议,是局长、副局长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较为重要问题的专门会议,是管理局负责人处理工作、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吸收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可以就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随时召集举行。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一般讨论下列事项:
1、讨论决定本局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对策。
3、审定以管理局名义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4、研究决定各科、室、站请示的事项。
5、局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按照职权范围讨论决定的事项,对内对外都代表管理局,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可以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指挥实施,也可以通知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局务会议(中层干部会议)
第八条局务会议,是全局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讨论研究全局工作的行政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持。
第九条局务会议一至二月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举行。
第十条局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1、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和所召开的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和措施。
2、讨论全局工作计划、总结、各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
3、听取本局各部门的工作汇报。
4、协调本局各部门的工作,通报情况。
5、局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局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在会议中,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保留意见,但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持执行。
全局干部职工会议
第十二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主要是向全局干部职工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部署工作,通报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三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不定期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以上各种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要求不传达的内容要保密。
第十五条会议参加人员非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得缺席。若无故不参加,按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以上各种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管理局办公室,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本应定期移交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会议场所的安排、布置、服务等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