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7-04-01失效
一、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五、到会人员应该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做出决定;
六、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班子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七、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九、严守纪律,不准临时任意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决定;
十、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班子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应在机关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方可以办理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