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7-04-01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管理范围
机关内不属上级部门专设职位以外的干部工作设定和干部的考查、调整。重点是局党委按职位编制设定的科室负责人和干部的考查以及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人选确定等。
二、干部管理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干部管理权限
1、局内副职推荐人选由局党委研究,经民主程序后,上报组织部研究决定。各科室站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经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其余干部工作职务由分管领导根据个人的能力表现和工作实绩提出意见后,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干部配备及任职条件
(一)职数配备
原则上:必须按编办规定的职数和各规定的职数配置,不得超配。
(二)任职条件及资格
1、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较好,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领导和干部职工的公认;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自觉维护团结,具有大局意识。
2、任职资格
(1)属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除严格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的特殊岗位需身份限制外,一般不考虑身份。(2)身体健康;(3)符合任职回避和交流规定;(4)其他资格条件。
3、具有下列有关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干部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1、民主推荐
提任干部人选必须事先经过民主推荐或党委班子会研究决定。民主推荐的对象必须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
2、酝酿沟通
党委要依据民主推荐和党委研究的结果和职位需要,对干部拟任用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达成意见后,就职位配备及拟任用人选的相关情况与有关部门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确定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管理权限,属组织部任免的拟任人选由委组织部考察组进行考察;属事前备案的拟任人选经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乡党委组织考察。
4、征求意见
(1)拟提拔干部职务的人员必须分别征求纪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党委必须征求本人意见,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对工作的态度。
六、干部任免的纪律要求
1、对长期不能正常上班、不承担组织安排的工作、不与组织联系的,或在本单位考核评议中基本称职、不称职票合计达30%以上,经组织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原则上均不得继续担任所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加大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力度,建立和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正常更替和优胜劣汰机制。
2、确定的交流轮岗干部必须服从组织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交接工作,按时到新岗位工作;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以批评教育为主,对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就地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