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7-03-01失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令,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组议事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局党委会议成员由党委书记(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局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局党委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二、议事原则
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党委书记负责、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并按分工负责的办事原则组织贯彻。对集体研究作出的组织决定,个人无权变更,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执行。局党委会议的召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三、召开时间
局党委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局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议事程序
凡需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呈主管局领导审核,再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指定专人做好收集、登记,准备相关材料,并提前通知各党委成员,会后对局党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写入《局党委会议纪要》,由分管领导向所辖有关科室传达和布置落实,并负责督促检查。
五、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各项指示及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研究制定和落实管理局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审定年度工作总结。
(三)管理局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研究决定管理局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和人员配置及职能的发挥。
(五)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审查、处理。
(六)安排经费分配计划及重大的经费开支。
(七)研究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投标、经费安排和工程监理。
(八)研究局机关干部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交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