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6-12-30失效
为了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财务管理工作在局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务会、局长办公会、主管局领导分级管理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科室不得独立对外收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制度,严格财务管理。
第三条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到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第四条局内的经费开支按以下规定审批报销:
1、属于购置办公用品、办公用设施和车辆维修开支的经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主管局领导审批并组织落实;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因公及办案出差费用的报销,一律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3、除以上各项费用外,其他费用的报销,一律由主管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后方能报销。
4、财务人员根据以上签批后的单据,按照有关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虚报冒领,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5、因公临时借支款项,2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200元以上的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做到日清用结,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并定期向局长汇报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不准挪用公款,不准以“白条”抵库存,做到钱账公管,账物相符。
第九条 对一切财产、物资都必须进行建账管理,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条 局办公室、计财科组织进行各种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库存现金和物资坚持每月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做到每年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及时向局长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