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三、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四、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救助、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会同财政、地方税收机关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六、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
七、承担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本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九、指导各县(区)残联工作。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