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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4-08-06 15: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安监局、芦天宝飞地产业园区:

近日我局在日常安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我市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在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存在超范围要求或不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令)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254号令),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范围

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254号令)规定:在下列七项范围内所列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制度,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应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

(一) 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不在上述七项所列范围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第十条规定:上述七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总局36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规定:上述七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总局36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七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总局36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254号令)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除上述五项所列行业以外的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54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检查指导

各县(区)安监局、芦天宝飞地产业园区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令)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第254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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