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共 2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87061-7-a-001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备案审查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省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立项申请、项目选址和施工图审批时,应当将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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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87061-7-a-002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审查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防震减灾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所需费用。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3、《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后,方可建设。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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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60日内依法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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