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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15 17: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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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雅安市雨城区中心城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做到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清晰,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和分配管理,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3〕76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雨城区城区拆迁(征收)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3〕3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级负责、建管分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雨城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及后续管理、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并明确区级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住房保障具体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拟订、工作指导,并全过程参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后续管理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人行、银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工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及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资金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和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费财政补助资金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程序将资金下达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按照年度预算的项目,对雨城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将资金拨付到雨城区政府或相关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  租金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报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送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设施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应优先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维护、管理支出以及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支出。租金收入用于上述款项的不足部分,由雨城区按实际测算提出,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程序纳入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七条 根据《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由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保障具体条件,报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送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保障标准及条件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中等偏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可参照雨城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左右确定;中等偏下的家庭财产收入标准具体由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商雨城区民政局提出,报雨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市民政局备案。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和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雨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四个街道办事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

新进入市级和雨城区级部门、驻雅单位,以及雨城区人民政府引进的基层教育和卫生专业人才、“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基层干部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由雨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制订。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公开配租申请与审核工作严格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3〕76号)规定,实行“两级审核、三次公示”,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并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拟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告,将保障对象范围、申请准入条件、申请与审核办法、公开配租方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告知申请对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和书面授权书(授权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核查其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准入审核直接相关的信息)。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雨城区民政局为低收入家庭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承诺书)。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

5.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验明原件收存复印件。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不受理其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当地(户籍所在社区、用人单位)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三)审核。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交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雨城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雨城区民政局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审核(复核)意见,并反馈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四)第二次公示。经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适当方式在报刊和网络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

(五)复审。在进行第二次公示的同时,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将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复审,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反馈给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六)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登记结果。

经复审或举报查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申请复核,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实施保障。经核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发给《雅安市雨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知书》,核定具体的保障方式。

第十三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公开配租,可采取综合评分、抽签、随机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授权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

第十五条  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家庭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集中审核、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雨城区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提交申请。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开配租后,雨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办理入住手续。按照《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日常监督、定期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入住后,雨城区人民政府及时将其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织,由承租住户代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组成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物业收费。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雨城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雨城区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按相关规定给予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且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执行。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交由雨城区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雨城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会同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住房保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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