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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设置规定建议的通知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4-06-06 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及评审认证中心、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

为积极推动我市新修订药品gsp认证工作的全面开展,现征求对《雅安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请大家主动向药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宣传,收集意见建议,并及时组织学习研究,于6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和相关建议反馈至市局药化市场监管科。

联系人:刘继军 电话:0835-2622790,qq:568750306

姜婷婷 qq:359085960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雅安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工作,根据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是指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工作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通过远程网络药学服务系统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指导合理用药和提供在线审方服务的方式。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工作:

(一)连锁企业应实行“三统一”管理。即质量管理体系、计算机软件系统、进货渠道三统一。

(二)连锁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应当是执业药师,其实施远程药学服务的门店至少还应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还应当配备1名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执业药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门店30家以内的,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应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

(二)门店超过30家的,每增加30家门店必须至少增配1名执业药师,不足30家的按30家计算。其中,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30%。

五、远程服务设施设备及功能要求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含外市在雅安的连锁门店委托管理企业)

1.单独设置远程药学服务办公室(或执业药师中心),每个执业药师工作室平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具有独立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同时必须接入互联网并和本企业远程服务门店系统相连接。

2.应配备专用服务器用于自动调度注册执业药师进行远程服务,加密存储考勤记录、影像资料及处方图片。并且有一个固定的外网ip,能够满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

3.连锁企业总部远程服务系统应具备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且影像资料能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封存备查,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60天;能及时审核连锁门店处方、查询药品基本信息等相关数据。

4.远程服务审核的处方应及时上传专用服务器上加密封存备查,防止处方图片的修改与删除。系统必须做到先审核后销售。普通药品处方单保存时间为一年以上(含一年);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单保存时间为二年以上(含二年)。

5.为规范注册执业药师的行为,药品连锁企业应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在远程服务办公室安装高清视频设备,并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子信息系统对接,以实现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远程服务情况的实时监控。

6.药品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办公室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和考勤设备,远程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上下班必须进行指纹考勤,且与远程服务系统登陆关联,工作时间必须与门店处方药的营业时间同步。同时,指纹考勤情况上传专用服务器加密存档备查且不能修改。

7.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应在远程服务系统中注册保存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联系方式、指纹信息,保证远程执业药师登录的唯一性。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1.具有独立远程服务操作系统且运行完好的电脑设备,同时必须接入互联网并和本企业总部远程服务系统相连接。

2.应具有高清摄像头及语音对讲设备,能和本企业总部远程服务执业药师通过视频和语音对讲实现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双方视频语音对讲流畅、不停顿。

3.应具有专用的高清摄像头来采集处方图像,处方静态图像必须清晰可辨。

4.门店营业员应熟悉远程服务系统的使用,并能主动指导、协助群众正确使用远程服务系统。

(三)连锁总部应建立涵盖总部远程审方管理系统和门店管理系统运转和连接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图以及岗位操作规程。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处方远程审核工作:

(一)门店通过管理端口扫描处方,并通过网络向总部准确无误地传输待审核处方。

(二)远程药学服务办公室收到上传的处方,在班执业药师就及时仔细地审核,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并签署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意见。对不予通过的处方,应在该处方上注明原因。审核后的处方经审方执业药师指纹确认后发送至门店。

(三)连锁门店应实时接收远程药学服务办公室经执业药师审核且有指纹确认的处方,并作出相应处理:

1.通过审核的处方,及时进行调配,为顾客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2.未通过审核的处方,门店应拒绝调配,并告知顾客合理的原因。

(四)系统应当自动记录处方审核相关工作记录,相关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七、远程药学服务及连锁门店执业药师的考勤管理:

(一)远程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上下班应实行指纹确认或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工作时间应保证与门店营业时间同步,确保营业时间内有执业药师在岗,为消费者提供处方审核并指导合理用药;

(二)远程药学服务执业药师上岗实行轮班制,在岗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的配备应能同时满足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及提供合理用药服务的需要;

(三)开展远程服务的连锁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远程服务管理规定、执业药师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并张贴在远程服务办公室内;

(四)从事远程服务的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在职是指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在岗是指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连锁公司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每天在岗率必须达到50%以上,每月在岗不少于20天;临时不在岗的人员须有交接手续和记录,委托其他执业药师进行远程药学服务。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企业应向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

九、单体门店须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业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不适用《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新修订药品gsp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十一、远程服务的具体事项请咨询市局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科,咨询电话:0835-2622790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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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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