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 二、审批性质 公共服务事项 三、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四、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 五、申报材料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出具书面申请(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抵押权人、抵押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 ②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③代理境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④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他项权利证明书。 (4)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供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因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抵押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8)需进行变更地籍调查的,应提交地籍调查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登记。经初审合格后,受理登记申请; 2、权属审核: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协调审查; 3.注册登记:审查合格的,注册登记、制作土地权利证书。 4.颁发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土地登记收费按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执行;土地证书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2]93号)执行。 (二)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城镇居民住房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每宗地收2—5元(含土地勘丈)。 2、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八、办理时限 1.对暂缓登记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 2.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独立宗地办理时限根据完成地籍调查的时间确定)。 3、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独立宗地办理时限根据完成地籍调查的时间确定)。 九、联系方式: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0835-2222296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国土资源局 2226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