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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5-14 17: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形势,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我市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养老服务业是在政府的主导和扶持下,由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居家养老、疾病护理、精神文化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特殊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当前,我市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等特征日益显现,发展养老服务业十分紧迫。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增进老年人福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全体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结合灾后恢复重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要求

按照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提出的“抓住灾后恢复重建大机遇,做好生态文明示范大文章,为加快建设幸福美丽新家园而奋斗”的总目标,积极探索建立家庭与社会、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中级养老与高端度假相结合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根据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灾后恢复重建基本完成后,每个县(区)至少新(改、扩)建一所具有示范作用、面向社会的养老服务机构。力争全市养老床位(含社区日间照料床位)达到9000张以上,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0张以上,在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孤儿自愿的前提下,实现集中供养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力争实现千名老人拥有床位50张,公办福利院(中心)、敬老院全部达到省三星级标准。

三、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

根据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产业重建专项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结合我市生态产业发展要求,以适度普惠和生态养老为目标,编制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体现具有雅安特色的市、县(区)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市、县(区)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休闲度假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重建农户开展休闲度假式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要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的扶持力度。市、县(区)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城市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加快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三)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充分整合资源,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应急救助等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陪护、基本生活照料、特殊护理、紧急援助等服务。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场所等设施开展以高龄、失能、独居、特困老人为重点的生活照料,并逐步将范围扩大至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

(四)强化机构养老服务。要充分利用雅安区位生态优势,结合旅游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在农房重建中融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扶持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五)培育养老服务队伍。要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养老机构院长资质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促进社会就业相结合,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到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开发的非盈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就业,并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积极指导、发展志愿者队伍。引导和鼓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中学增设医药卫生类养老护理专业,开设老年护理、老年医疗、心理咨询等专业课程。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免收学费,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为养老服务业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加强养老服务业规范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证制度。严格执行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膳食卫生、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逐步推进行业监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对象资格审核和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条件的评估评审。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结合我市生态优势,探索发展生态休闲养老养生服务产业的模式,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和参与老年产业开发,开展老年食品用品、医疗卫生、休闲保健、托管托养、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服务。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特点、收入水平、需求层次等,在提供传统的生活照料和健康护理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五、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持政策

(一)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快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步伐,在满足政府重点保障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可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面向社会收养的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二)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按上述对象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原则上按照每张床位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利用社区设施、自有资产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每新建(增)一张床位不低于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养老机构建设情况分三个等级进行补贴,具体由各县<>制定)。对民办养老机构收住雅安市户籍老年人的,由县(区)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性床位补贴。

(三)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各县(区)政府要将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对按规划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除省上给予补助外,民政部门在当年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中安排10万元作为一次性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正常开放半年以上的,由县(区)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

市、县(区)民政部门每年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安排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补贴等。补贴资金扣除省补助后,可从市、县(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四)落实养老服务投融资政策。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协调银行金融机构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和引导银行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和提供优惠利率;协调担保类金融机构帮助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对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承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鼓励保险企业设立老年人意外责任险,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五)落实养老服务用地政策。市、县(区)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根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养老床位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养老床位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所需用地。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成本,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社区配套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将养老机构项目的建设要求纳入规划;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或个人兴办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对市级养老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所需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0%,其供地地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建的特别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招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六)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教育费附加、残疾人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减半。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积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支付。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险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做好老年人跨地区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保障。

、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防止借用扶持政策侵占公共资源,深入开展“敬老模范县(区)创建活动”。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统筹规划,分年安排,及时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商务部门要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投资促进部门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产业。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教育、卫生、规建和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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