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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4-04-08 13: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设立申请书;

  3.设立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预核名通知书;

  5.市级或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设立人能专职执业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

  7.设立人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会议记录;

  9.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证明材料;

  10.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

  11.验资证明;

  12.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13.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

  14.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以及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律师;

  15.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二)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326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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