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并购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投资各方盖章);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4、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5、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资企业—申请表、章程(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并经我中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须公证及认证;
9、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
11、投资各方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2、投资方各自对其董事的委派书及董事会名单(投资各方盖章,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各董事会成员签名);
13、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14、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5、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6、网上办事系统申报承诺书;
1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股权并购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4、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5、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6、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7、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8、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需提供);
9、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10、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11、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并经我中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投资者为自然人提供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须公证及认证;
12、境外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
13、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工商相关档案资料;
14、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提供);
15、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
16、网上办事系统申报承诺书;
1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转报
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窗口电话:(0835)2227374
市商务局外贸科电话:(0835)262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