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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4-02-21 09:5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产煤县(区)安监局,天全煤管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责任心,切实履职尽责,促进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217      

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

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责任心,切实履职尽责,促进煤矿企业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真正把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落实到操作层面,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任职条件

(一)矿级领导必须经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资格证》(操作证)。

第二条  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办法

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由各产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并具体实施,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实行年度12分累计制。同一人一年中在本市辖区内不同煤矿务工的,记分累计计算。

(一)考核方法

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记分考核以月为单位,以年累计制和满分淘汰制,记分当年有效。

1.累计记分达6分及以上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

2.累计记分达9分及以上的,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约谈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和当事人。

3.矿级领导累计记分达12分的,当事人列入雅安煤炭行业黑名单,且在本市范围内的煤矿企业五年内不得聘用其担任煤矿矿级领导职务,符合吊销资格证条件的,建议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资格证,凡有1名矿级领导累计记分达12分的煤矿企业,责令企业限期补充合格的矿级领导,逾期未补充合格矿级领导的,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或停止建设。

特种作业人员累计记分达12分的,暂扣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操作证),并在15天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列入行业黑名单,符合吊销资格证书(操作证)规定的,立即吊销,在本市范围内的煤矿企业五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工作。

(二)考核管理

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记分考核登记台帐。当发现矿级领导或特种作业人员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按照其违法、违规、违章及隐患实行责任倒查,形成责任倒查笔录,确定主要责任人。当即进行考核并办理记分告知书,作为考核依据。该书一式三份,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存档一份,送当事人和煤矿业主各一份。

国家、省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以出具的执法文书为准)同样作为扣分依据。由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其执法文书立即对企业当事人进行责任倒查,按规定考核计分。市级部门查出的问题,由市级检查人员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下达记分结果告知书,交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行。

第三条  煤矿矿级领导诚信管理记分办法

矿长、分管矿长、带班矿长、总工程师(包括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并记分,同一类计分标准只记一次分,不同类型的累加记分。

(一)“一票否决”类 (每次记12分)

1.矿井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的;责任人为事故调查中对事故负有主要直接责任或主要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发生一般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吊销资格证的矿级领导。

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人为事故发生当班矿级领导及参与人员。

3.瓦斯超限三级报警的情况下未查明原因排除隐患仍然组织工人作业的;责任人为当班矿级领导。

4.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任人为矿长、技术负责人、带班矿级领导。

5.矿井组织非法生产或非法建设的;责任人为矿长、技术负责人、明知该事而未阻止或上报管理部门的矿级管理人员

6.对监管部门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并经监管部门验收仍然组织工人进行与整改无关作业的;责任人为矿长、带班的矿级领导。

7.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指令的;责任人为矿长、技术负责人和指令明确的责任人

(二)重大安全隐患类(每次记3分)

1.矿井发生一般死亡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为事故调查中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矿级领导。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者微风、无风和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作业的;责任人为技术负责人、带班的矿级领导。

3.监控系统或人员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仍然组织生产或作业的。责任人为矿长、技术负责人、带班矿级领导。

4.井下电器设备“三大保护”设置不全或不可靠,未按规定开展检漏跳闸试验,且又未定期督促检查的。责任人为矿长、机电副矿长。

5.擅自打开密闭墙(密闭栅栏)和封存设备的;责任人为矿长、技术负责人、明知该事而未阻止或上报管理部门的矿级管理人员。

6.擅自改变、增加作业地点的;责任人为矿长、技术负责人、带班的矿级领导。

7.采掘图实不符,编造假资料、假台账的;责任人为矿长、技术负责人。

8.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人为矿长和对隐患负有管理责任的矿级领导。

(三)日常监管类(每次记2分)

1.未按规定要求安设瓦斯探头仍然组织工人作业的;责任人为技术负责人、带班的矿级领导。

2.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者未取得上岗资格证、新工人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仍然组织其作业的;责任人为分管劳动人事的矿级领导(无分管领导的为矿长)

3.斜井提升系统未按要求安设“一坡三挡”的;责任人为矿长、机电副矿长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责任人为带班的矿级领导。

5.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篡改、毁坏各类记录的;责任人为直接参与人员。

6.该带班但未入井带班或者带班不与工人同时出、入井的;责任人为带班的矿级领导。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的;责任人为机电副矿长。

8.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或排查出的隐患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为矿长

9.未实现瓦检员手册、瓦斯检查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或者“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的;责任人为带班的矿级领导。

10.未办理入井人员信息卡或实际入井人员与信息卡不一致的。责任人为分管人事的矿级领导、带班的矿级领导。没有确定分管人事的矿级领导的,责任人为矿长。

11.有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对应当消除而未消除的安全隐患的。责任人为相对应的负有责任的矿级领导。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办法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以下12类: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监测监控工(含监测电工)、主提升机工(含绞车工)、信号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煤机司机(含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瓦斯抽采工、防突作业工、探放水工。这些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责任者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并记分,同一类记分标准只记一次分,不同类的累加记分。

(一)“一票否决”类 (每次记12分)

1.未按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事故,或造成三人(含三人)以上轻伤事故的。

2.违章操作,造成二类以上机电事故的或不按规范安装机电保护装置的。

3.一年以内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相同类型的违章行为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仍然继续作业或同意他人作业的。

5.参与毁坏事故现场或参与提供虚假证据或参与作伪证、假证的。

(二)重大违章类(每次记3分)

1.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汇报,仍然继续作业或同意他人作业的。

2.故意隐瞒安全隐患的。

3.伪造数据、假填记录的。

4.带头违章冒险蛮干或同意他人违章冒险蛮干,或对他人的违章冒险蛮干行为熟视无睹,既不加制止又不及时向矿级领导汇报导致隐患存在的。

(三)一般违章类(每次记2分)

1.违章作业。

2.擅自脱岗、离岗的。

3.对矿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不予拒绝的。

4.对各级检查时发现的隐患负主要责任的。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及责任人。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实施责任人。市、县(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安全检查的人员中带队人员为具体考核人。未按本办法进行考核记分的,追究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安监局执法一大队为日常工作部门,各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确定具体日常工作部门并落实考核汇总及资料管理责任人,并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形成小结材料和报表。

(三)各县(区)当月考核小结材料和考核汇总表于次月5日前报市安监局执法一大队,并将记分情况按考核台账要求逐人登入安监网。市局执法一大队负责形成全市月台账,并实行逐季度总结和考核通报(有累计记分达9分及以上的实行当月通报),通报结果抄送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

以上工作,由市安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督办。

(四)本考核办法从201441日起试行。

附件:1、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诚信管理计分结果告知书(样本)

2、雅安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计分结果告知书(样本)

      3、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月汇总表

      4、雅安市煤矿企业矿级领导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台账

      5、雅安市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台账

附件1

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诚信管理记分结果告知书

          煤矿        ,资格证书号为:              。根据          日我局检查人员对              煤矿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具体事项依据见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任倒查笔录和(  )号整改指令)。

    现按照雅安市安监局制定的《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你进行记分考核。认定你有《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目,第二项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目,第三项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目规定的记分行为,现按照《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记分标准,决定对你分别记分12分、3分、2分。合记记分    分。特此告知。

告知书签发人:           告知书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         

注:1、本告知书的相关条、款、项、目和记分有的打“√”,没有的以打“×”。

2、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份,煤矿企业、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2

雅安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结果告知书

          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证号为:       

根据         日我局检查人员对              煤矿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具体事项依据见我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任倒查笔录和(  )号整改指令)。

    现按照雅安市安监局制定的《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你进行记分考核。认定你有《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一、二、三、四、五目;第二项第一、二、三、四目;第三项一、二、三、四目规定的记分行为,现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记分标准,决定对你分别记 12 分、 3 分、 2 分,合计记分    分。特此告知。

 告知书签发人:         告知书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         

注:1、本告知书的相关条、款、项、目有的打“√”,没有的以打“×”。

2、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一份,煤矿企业、当事人各一份。


附件3

雅安市煤矿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月汇总表

考核日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当月检查企业名称

查出安全隐患(条)

管理人员考核记分

特种作业人员记分

监管部门考核记分(人)姓名

矿长记分(人)

记分数

矿级领导

人次

记分(量)

特种作业记分人次

合计总记分

合计

考核汇总填报人签名:                县(区)局分管领导签名:                县(区)局长签名:

备注:该表每月5日前填报上一月考核结果,报市安监局执法一大队。


附件4

雅安市煤矿企业矿级领导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台帐

企业名称:                                       考核记分年度:20  

姓名

职务

资格证书

   

记分月汇总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此台帐初次建立由煤矿企业于2014325日前书面上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41日前完成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建立,今后随时更新,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填入上一月考核结果并登入市安监局网站。

附件5

雅安市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诚信管理记分考核台帐

企业名称:                                       考核记分年度:20  

姓名

工种

资格证书

   

记分月汇总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备注:此台帐初次建立由煤矿企业于2014325日前书面上报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41日前完成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建立,今后随时更新,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5日前填入上一月考核结果并登入市安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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