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关于春节后煤矿复产(复工)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4-02-14 15: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产煤县(区)安监局、天全县煤管局:

为了认真抓好今年春节后的煤矿复产(复工)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经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后,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春节前已经复产(复工)的煤矿,春节后的复产(复工)按照《四川省煤矿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川经信煤炭[2013]79号)的规定执行。

二、春节前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的煤矿,春节后的整改、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仍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复产复工隐患整改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3]27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停产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煤重组办[2013]1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雅府函[2013]171号)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

三、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验收标准,严防企业带“病”进行生产、建设等。

四、企业应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或购买安责险。未办理安责险的企业,除办理工伤保险和商业补充保险外,还需按风险抵押金缴存标准的上限金额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否则一律不得同意其复产(复工)。

五、各县(区)在启动煤矿复产(复工)前应先确定2014年关闭矿井名单,确实不能确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复工复产,但最迟于2014年6月30日前确定,逾期仍未确定的则全县煤矿停产(停工)。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