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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3-12-24 09: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安监局,天全县煤管局:

今年1-4月份,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33起,死亡19人,受伤33人,直接经济损失470.9201万元,安全生产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呈现出“五下降”趋势,即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下降36.36%,死亡人数下降26.32%,受伤人数下降18.18%和经济损失下降41.35%,其中,生产经营性事故和建筑行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呈现出上升的态势,分别上升63.75%100%3月下旬以来,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我市也连续发生3起事故导致4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这些事故的发生,直接暴露出我市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不深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措施不全面,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两个方面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的投资上投入不足;二是企业未按规定提足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费用;三是企业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达到应保尽保。目前,全市参保企业109家,参保总人数6798人,其中投保人数减少的企业有46家,占投保企业总数的12.5%,人数减少819人;四是部分企业出现只买安责险而未买工伤保险或只买工伤保险而未买安责险。2013年,芦山“4.3”鑫胜煤业一般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五是企业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强。由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部分企业将眼前利益看得很重,出现了“丢了西瓜,捡芝麻”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企业经济损失严重,得不偿失。2012年天全“9.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六是企业未买保险就开工建设。去年雨城区“2.17”安盛煤业公司片帮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上述存在的问题,各县(区)安监局及全市企业都要从中吸取教训,高度重视企业抗风险能力,抓好本地、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八十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及雅安市人民政府雅办发〔20131号、4号、8号文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安监职责,严把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关

雅安芦山“4.20”强烈地震发生后,按照市上统一部署,全市大多数企业都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企业处于震后安全隐患排查、准备复工复产验收阶段,为此,各县(区)安监局必须认真履行安监职责,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和审查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应配合、相互协调,严格按照程序,把好安证办理、复产复工审查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业务部门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报领导审批,办公室根据领导的批示及业务部门的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尤其是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高度,认识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未给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安责险或未达到应保尽保的企业,坚决不予验收,坚决不能复产复工,以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全面落实,确保企业足额投入安全生产。对于已复产复工的企业要强化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复工复产企业的从业人员中未买工伤保险、安责险或未应保尽保等情况的,一律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一律停产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安监局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安全生产的高度,认识维护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维护企业从业人员享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利、生命保障权利入手,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职责,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从而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第一,严把教育培训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全市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从业人员所在务工的企业负责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同时企业要将从业人员教训培训的个人基本情况、课时、授课内容、考试成绩等内容的情况,以表格的形式(盖公章)报各县(区)安监局备案(见附件2),同时抄报市统保办和市安监局培训中心。第二,严把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之规定,强化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保障体制建设的监管力度,强化对企业对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的监管。重点是对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购买了工伤保险,是否为从业人员购买了安责险,是否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等为内容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面的监管,从而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资金投入到位。

三、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必须从企业从业人员监管入手,强化监管力度。一是针对企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网络监管和人员变更报备制度。企业在更换从业人员的时候,必须在雅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网络平台注册外,还需向县(区)安监局报备人员更换名单;二是严格执行“四定方案”制度,强化人员监管。全市企业要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从定人员、定岗位、定方案、定措施“四定方案”入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的增强企业抗安全生产风险的能力,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三是强化劳动合同监管。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报县(区)安监局备案(见附件1)。企业必须将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以表格的形式,并加盖公章报县(区)安监局备案,同时报市统保办;四是2012年企业从业人员参保数为基数,强化监督检查。为强化从业人员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各县(区)安监局必须加大对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监督检查力度,将监督检查纳入到行政审批、专项检查、复工复产审查等环节中,检查由各县(区)安监局根据自身情况统筹安排,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从而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措施、内容、效果到位。

附件:12012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参保人数情况统计表;

      2、雅安市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劳务关系统计表;

      3、雅安市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统计表。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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