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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3-12-24 09: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局在20119月以雅市安监〔2011415号、雅市安监〔2011417号文件转发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1314号)和《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1313号),并对我市贯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201211月省安监局又下发了《关于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2252号),对《四川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补充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特别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一般工业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结合川安监〔2012252号文规定及我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很多隐患。

各级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主动、自觉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各建设单位要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工作,并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派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查,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不能参加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后,可委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参与审查。

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审查,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人参加,并将审查结果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当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备案批复;项目建设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人参加,并将验收情况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报当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备案批复。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的试运行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同时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批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查批复;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的试运行阶段,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并同时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审核批复。

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出具批复文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该建设项目备案或者审查的全套资料存档备查。

三、严格监管,扎实推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2011123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一般工业企业,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按照川安监〔2012252号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补救措施:

(一)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二)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

(三)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四)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

(五)若不按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相关事宜。

201211起开工建设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一般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规定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予以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加油站)及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相关事宜。

四、加强执法检查,确保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为顺利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将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大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对照省安全监管局梳理编制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手册》及《职业卫生法规汇编》严格执法,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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