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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检查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3-12-20 14: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 〔2013〕2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雅安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雅市安委 〔2013〕12号)和雅安市安全生产办公室《关于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检查的通知》(雅市安〔2013〕30号)文件精神,各县(区)、部门要认真吸取近期国内几起火灾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教训,结合当前抗震救灾的实际,切实要以落实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为进一步督促指导各部门认真做好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查找不足,及时整改,在前期各县(区)、部门完成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将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织形式
按照前期(雅市安〔2013〕30号文件)明确的部门分工,由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督导检查。也可结合实际,各部门在督导检查前,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协调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督导检查组实施检查。各县(区)牵头负责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门要主动与督导检查部门联系(督导检查部门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3),协调检查具体事宜。
二、检查内容
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主要围绕各县(区)、部门在思想、组织、方案制定、证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气瓶监督管理和气质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各部门(督导检查组)在检查中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有针对性开展检查工作,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是否严格、规章制度是否落实等方面作为检查的重点(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并认真填写“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三、相关要求
各县(区)牵头负责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部门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于6月15日前完成对本县(区)的督导检查工作。各部门(督导检查组)于6月20日前完成对各县(区)的督导检查工作。各部门(督导检查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并由各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按时完成检查工作。在组织实施检查中,严格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各部门(督导检查组)请于6月25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含附件2)报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郑继勇
联系电话:2622250  15183529768
电子邮箱:1352646385@qq.com
特此通知。
附件:1、 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主要内容
2、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3、督导检查部门联络员名单
雅安市安全生产办公室
2013年6月7日
附件1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主要内容
1、思想方面:当地各部门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是否存在麻痹、松懈思想;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动员、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得力。
2、组织方面: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责任制的落实的情况,对餐饮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是否明确,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组织是否健全。
3、方案制定方面:各县(区)安委(办)、商务主管部门专项治理方案,对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是否有力;
用气场所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是否制定。
4、证照方面:主要检查餐饮场所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签订“供用气合同”等相关证照。且每次购气后是否留存购气凭证,同时购气凭证是否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5、安全管理方面:餐饮场所燃气存储和使用应当依法取缔类:
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及通风装置是否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是否(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对确需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必是否有专题技术论证,且有针对具体条件采取的有效安全措施。餐饮场所燃气存储和使用应当依法整改类: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是否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是否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①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是否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100千克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小于800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是否不小于8米;存瓶总重量大于800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是否不小于10米;位于高层建筑内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是否按照规范设立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
②气瓶间高度是否不低于2.2米,内部是否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③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是否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④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是否存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是否存在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⑤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是否立即更换并有记录。
⑥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是否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是否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是否立即更换;软管是否存在穿越墙壁、窗户和门等现象。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善。用气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用气场所是否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燃气用具,是否存在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和未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的安装是否委托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企业或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安装;燃气用具的维修是否委托销售维修站点负责维修,燃气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自行拆装问题。
(6)是否存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6、规章制度落实方面:(1)用气场所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使用其它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气瓶和自行倒罐、排残及拆修瓶阀等附件;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等问题。
(2)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是否落实。用气场所是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定期邀请燃气供应企业对所使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和使用安全技术指导。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及时。用气场所是否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是否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气瓶瓶体、瓶阀、燃气用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定期用肥皂水涂抹阀门、软管等关键部位,检查是否存在漏气,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用气场所是否将制定的针对性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纳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5)用气场所对液化石油气进货渠道是否把控不严,是否有从无燃气经营资质的气贩手中购置液化石油气,使得超期、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混入餐饮场所。
(6)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单位是否与用户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是否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气瓶销售信息。
7、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方面:是否将燃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燃气企业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气瓶的显著位置粘贴安全用气须知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常识情况、配送销售人员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讲的记录情况等作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燃气经营许可审查。
8、气瓶监督管理方面:是否落实对燃气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检验单位是否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检验,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气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报废气瓶等,对超过使用年限、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是否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9、气质管理方面: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否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是否同时提供气质检测报告,所售液化石油气气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二甲醚等组份(含c5及c5以上组份)不得高于3%。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是否按照不低于5%的进货批次比例,对所进液化石油气取样送检,是否存在在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化学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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