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经法院裁定《民事裁定书》(【2001】雨城执字第840-2号),将王南芳、杨明珍位于城后路6号5楼住宅用房抵偿给彭强,由于原权利人王南芳、杨明珍经集资改建后后一直未办理土地登记,现彭强申请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经初步审核,我局拟将城后路6号5楼住宅用房(75.5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直接变更登记给彭强,若对上述权利有异议者,请于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建新路152号)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我局将准予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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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