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0-30 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行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市、县(区)政府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区)政府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二)建立市、县(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保障工作联席会议,适时召开会议,通报有关信息,研究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建筑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卫生、农业、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公安部门负责立案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组织、煽动群众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责,对申请法律援助追索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组织负责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

群众和信访工作部门负责按照《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的规定,做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接待和思想疏导工作。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

(一)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农民工工资,也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验收、经济合同纠纷等任何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明细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工资支付表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委托银行统一代发农民工工资。一是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在项目实施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将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低于15%的资金预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 并向银行书面承诺该帐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和检查。二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到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的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由银行按月代用人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许可证》或开工之前,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发生工资拖欠时的应急支付,施工单位存入工资保证金后,仍需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保证金为由拖欠或克扣。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入的工资保证金不足时,缴纳单位应在15日内及时补足。

六、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并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原则积极配合,协助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不再办理新的项目报建、施工许可。

(二)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的,农民工可依法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对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对以拖欠工资为由,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