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雅府发[2010]18号)、《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雅劳社发[2010]42号)和《关于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雅发改收费[2011]13号),现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在实施单病种付费的试点医院就医的,按单病种付费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在未实施单病种付费的试点医院就医的,参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在公务员补助中支付医疗费。
三. 以个体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在实行单病种付费的试点医院就医的,按单病种付费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在未实行单病种付费的试点医院就医的,参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
特此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