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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04-06 16: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他情况。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资格的,可实行“自主公开招标”。“自主公开招标”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自主公开招标”的基本程序。财政评审确定控制价─项目业主自主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财政评审价的基础上确定下浮比例作为投标控制价─从备选企业库中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标报名─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2.建立备选企业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在我市进行工程建设的企业中选择履约情况好、信誉好、有实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与我市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大型企业,建立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备选企业库。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除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外,并提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省政府《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雅安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诉。
(二)经信、规建和住房保障、交通、水务、商务、林业等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诉。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某个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五)市招监办职责。
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招监办)是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市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市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可直接调查办理,也可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六)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严格遵守招标程序
(一)招标基本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事项核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二)招标各阶段时限。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四、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制度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为加快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按照“时间缩短,程序不减”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事项。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代可研)或实施方案时一并核准。
对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比选。
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确定。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按比选规定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勘察、设计招标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承担项目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
(三)严格施工招标条件。
招标人已依法成立;勘察、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完成并经评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除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外,由此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人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创新招标投标操作模式。
深化电子招标试点工作,逐步实施电子评标和异地评标。研究出台电子评标办法及系统,尽快实施电子评标,逐步探索异地评标,减少评标专家违规评标。
(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
 严格执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
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
(六)不得设置限制竞争的投标条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设备、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特定地域业绩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七)合理选择评标方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勘察、设计、监理、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八)采用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上限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和造价编制单位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委托的造价编制单位因存在过错造成流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价款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控制上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如果超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后,才能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九)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进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开工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最高不超过90%,工程结算以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勘察、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不少于合同金额的80%、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90%进行支付。
(十)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当中标价大于或等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当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最多不超过3倍,以备案为准)。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不在此列)。
(十一)实行实物工程量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物工程量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3%-5%)。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此风险,不管投标文件是否单独计算、是否明确说明,视同投标报价总价中已经包含风险包干系数在内,施工中凡工程量增减在此范围以内的,结算时工程总价均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十二)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专用合同条款等。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五、加强项目开评标管理
(一)规范投标文件的接收。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由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该项目的建造师或总监,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确需从评标专家库外确定专家的,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三)加强开评标现场监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市开标评标中心进行。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中心应配备相应的造价软件等,保证评标顺利进行;并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
各有关现场监督人员要遵守开标、评标场所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职,不得随意离开开标、评标现场;对评标专家评标记录进行认真复核,若发现专家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评标中心工作人员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规范专家抽取资料和评标资料的管理,评标专家抽取资料及抽取过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业主应回避,评标专家在评标资料上只签专家代码,不签姓名,评标报告由监督人员直接带回单位备案,项目业主应加强投标文件等的管理,避免信息泄露。
(四)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若发现其存在徇私舞弊、个人评定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方法等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开评标中心应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监督人员核实后报发改部门,由发改部门按程序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五)建立健全评标后评估制度。
我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其他社会影响力较大的项目以及出现过投诉的项目为评标后评估重点项目。由专门组建的专家小组对有关项目的评标专家评审程序、结论的公正客观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评标后评估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评估结论作为评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依据。
六、依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招标人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除由招标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取消其三年内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
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依法签订招标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其他补遗文件、澄清材料签订合同文件。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变更: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因管理不称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六)意外死亡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加强项目履约阶段的监管
(一)加强合同监管。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勤制度,监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制度和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点控制和协调管理,发现违约行为要及时责令整改到位,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涉及需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生产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否则视为转包。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度,投标文件承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低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各专业监理人员不得低于当月本专业施工时间的80%,否则,视为转让监理业务。
上述规定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
(三)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价款支付的管理。
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投标保证金金额,原则上按规定上限设置。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缴纳外,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采用现金担保的,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采用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供保函的担保公司必须是经四川省建设厅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四)严格工程变更管理。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参照中标人投标报价原则核定其价格。
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变更,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严格区分工程量变更的性质,对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单项变更在10%以上的工程变更,必须事前报批;对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导致的工程量变更,可以事后报批,完善手续。
工程变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对于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变更,须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和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业主是县(区)属单位的项目,工程变更还需县(区)政府书面同意。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国家规范规定允许范围,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勘察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六)加强认质、认价项目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在施工中使用。
(七)加强工程决算管理。
工程决算原则上设置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两道闸门,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直接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凡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竣工决算,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注明同意送审字样。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纳入当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送审。
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遏止围标串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围标串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3.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18.有其他围标串标情形的。
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内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严禁借牌挂靠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借牌挂靠投标:
1.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单位以租借、买卖或以交纳管理费等方式获得使用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证书及相关资料并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非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3.投标或承包工程单位使用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质量、安全或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等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4.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服务费等不在本单位核算,资金未在项目所在地设专户,而实际由项目负责人直接支配和独立核算,且项目负责人为非本单位人员的。
5.承包合同约定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实际由非本单位人员履行职责的。
6.有其他形式的借牌挂靠行为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处理外,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并取消其一至三年内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转包行为:
1.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
2.将中标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的;
3.承包单位未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或更换相关人员未取得业主同意及相关部门备案的;
4.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2.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3.将建设工程主体、关键性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劳务作业除外)的;
4.招标文件和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5.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再分包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的。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或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并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加大弄虚作假投标的处罚力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假投标行为:
1.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存在虚假的,具体包括提供虚假企业资质、财务状况、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资格、企业业绩及相关人员业绩等;
2.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
3.其他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投标人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除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外,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雅安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以上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
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招标投标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提升信用等级、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实行执业质量后评估制,加大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切实解决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若发现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在项目招标投标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视情节严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一至三年内参加雅安市从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的中介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禁入制度。
加强招投标及工程履约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雅安市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禁入制度,由市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根据投标企业在我市招投标及履约过程中的情况,分行业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有借牌挂靠投标、串标围标、弄虚作假、弃标、转包、违法分包及不按规范施工、拖延工期、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拖延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档案,取消其一至三年在雅安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对遵纪守法、工程质量好、诚信履约的,列入诚信记录档案,作为雅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自主公开招标”和应急工程备选企业。
各县(区)、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投标及工程履约信用情况,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记录,并报送市发改委汇总形成全市统一的招投标及工程履约诚信档案。
(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的监管,及时发现项目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凡是法律法规政策和招标文件规定应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必须没收;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要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资格直至吊销资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对项目审批、招标事项核准、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和项目重大变更等情况要即时公示;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不良记录等信息要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机制。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明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机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办理招标投标举报投诉。
十一、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招投标当事人的查处力度。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市、县(区)招监委牵头,相关招监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五)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行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职、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加大对陷入非法利益格局,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中共党员、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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