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雨城执字第29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雨城执字第297号)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办理了王杰位于雨城区沿江西路88号“花都丽景”2幢1层1-3号商业用房(房屋建筑面积245.8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由于无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王杰《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05]6937号)。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