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我局已依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雨城执字第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雨城协执字第1-5号)生效法律文件,直接办理了涂学军位于雨城区龙观西路18号5楼14号住宅用房(房屋建筑面积128.5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并书面通知涂学军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涂学军未按规定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公告废止涂学军《国有土地使用证》(雅市国用[2008]21274号)。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