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雨城执字第395-6号),我局拟将二一路35号商业用房(65.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给洪道素、刘长松,若对上述权利有异议者,请于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建新路152号)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我局将准予登记注册。
联系电话:0835-2222296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