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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10-07-09 15:3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雅办发〔2010〕22号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气象探测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对政府在防汛、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决策造成了影响。为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大意义

气象工作是做好防灾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气象探测工作又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的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力度。

二、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备案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相关备案制度,各级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避免因城乡规划项目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造成影响和破坏。

三、严格实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审批制度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必须报经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对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和征地审批前,要主动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对未达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申请,不得审批。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建立完善城市建设规划协作沟通机制,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主动征求气象部门的意见并履行气象行政审批程序。在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严禁审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认真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执法检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气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气象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采取专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五、切实加大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重要意义,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对气象探测工作的严重危害,及时公布本地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范围和标准,使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事项目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全社会营造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浓厚氛围,促进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网络发出

主题词:气象  环境  设施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雅安军分区。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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