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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06-28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人行成都分行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低保家庭、下岗失业职工和退休职工比较集中,他们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住房困难,是他们的迫切愿望和需求。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棚户区改造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完善城镇功能的客观要求。棚户区居住和生活环境较差、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镇现代化建设极不协调,也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只有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问题,才能有效改善城镇环境,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整体形象,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求,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从2009年开始,结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90%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2.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修订或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更差、安全隐患更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4.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 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六)实施范围。全省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平房或低层住宅(2—3层)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住区界定为棚户区的,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不足50户的居住区确需改造的,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本意见中的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
        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原则上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国家单独下达或批复改造计划的除外)。
        (七)目标任务。自2009年至2012年,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其中21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2009年启动,2011年基本完成;其余县级城市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煤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林业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农场(垦)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四、政策措施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九)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以及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根据城市规划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其原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严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商品住房名义销售给非棚户区居民。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或将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十)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符合当地规定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应确保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承租公房居民的住房条件、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依法保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民生工程绩效考核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及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其所属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落实好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是所属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落实建设用地、筹集资金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并落实相关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筹集省级补助资金;国土资源厅负责细化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棚户区改造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修编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统一规划。各市(州)政府要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于2010年6月底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改造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2010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棚户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项目管理。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规范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依法履行招标程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安全、经济、适用和省地的原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实施项目管理和建设,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州)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煤矿、林业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现有政策推进。国有农场(垦)棚户区改造,比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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