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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4-23 17:3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全市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雅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地质灾害是指突然发生的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三)地质灾害应急分为险情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险情应急是指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进入灾害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
    (四)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有备无患、快速高效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五)本预案适用于雅安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等级地质灾害以及出现所有等级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办、发改委、经委、公安、财政、安监、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环保、卫生、商务、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工作组包括工程抢险组、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基本生活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分别由相关部门组成。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具体包括:
    (1)主持灾情或者险情会商,根据灾情或险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统一组织指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制订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理方案。
    (3)执行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
    (4)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
    (5)发生较大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向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省应急工作组工作。
    2.工作组职责。
    (1)工程抢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规划和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武警支队组成。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抢险救灾,调集抢险救灾队伍和必要的设备,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各种“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情况危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调查监测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和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和影响范围及成因、诱发因素,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
    (3)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4)气象预报组。主要由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5)基本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商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协同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灾民的转移、临时安置及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6)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药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助,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7)治安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武警支队组成。负责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活动,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电信局、电力公司、规划和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等部门及市移动公司、武警支队等组成。负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讯、电力、供水、水利、交通、校舍等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和教学秩序。
    (9)应急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交通局、规划和建设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及时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
    (2)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应急办、民政厅报告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争取指导和支援。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
    (3)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
    (4)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特别重大(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重大(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较大(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一般(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地质灾害的预防预报预警和应急准备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水文、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有关部门、市、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水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地质灾害 “防灾工作明白卡” 和“避险明白卡”发到责任单位和村民、居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区)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工作明白卡” 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迅速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应急准备。
    1.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列入省、市、县(区)的地质灾害重点隐患点所涉及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体系,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应急行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应急机构、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的各项准备(救助装备、物资等)、报警信号、报警方式、监测责任人、应急通讯保障以及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转移地点、医疗救治等,并报同级政府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
    4.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人员落实,定期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及应急处理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5.各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向广大群众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
    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一)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省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具体抢险救灾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二)处理程序。
    1.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迅速核查消息是否准确;核查属实后,立即报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长,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响应程序,指派调查监测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和指导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2.由指挥长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各项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3.若启动应急预案,即组成应急抢险救灾分队赶赴发灾地点。
    4.现场制订抢险救灾方案,并按方案实施抢险救灾。
    5.灾情、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调查组的建议,经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批准,当地县(区)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地质灾害抢险救灾
    (一)抢险救灾人员组织。
    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的负责人率领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灾区,组织、指导县(区)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紧急状态下请求武警部队协助抢险。
    (二)抢险救灾工作内容。
    1.市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和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县(区)政府高效有序地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2.发生地质灾害后,有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组织应先行组织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3.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4.发生较大级、重大级及特大级地质灾害后,市、县(区)应立即向省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迅速派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配合省应急工作组进行抢险救灾工作。
    七、责任与奖惩
    (一)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
    (一)各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预案与《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三)本预案将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由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适时予以修订。
    (四)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雅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刘守培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肖建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含希  雅安军分区参谋长 
    杨登全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全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宋剑洪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云忠  市经委副主任
    罗云  市公安局副局长
    潘素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月刚  市安监局副局长
    余运涛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何成兴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郑尚堃  市水务局局长
    康宁  市气象局局长
    陈伟  市环保局局长
    王绍忠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亚文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吴潮海  武警雅安支队参谋长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杨登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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