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价的请示》(汉价字[2010]1号收悉。鉴于你县枯期发电负荷不断减少,需要向县外大量购电的实际,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瀑电”迁复建工程、“雅泸”高速公路工程等用电的前提下,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对高耗能企业逐步实行差别电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雅价工[2007]37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高耗能企业实施枯期临时电价措施,电价暂按0.45元/千瓦时(含农网还贷基金0.02元/千瓦时)执行。
二0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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