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力发电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9]200号)文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联系,以便逐级上报。
附件:川价发[2009]200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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