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物价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未列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9]18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物价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市医院,市职技院附属医院将国家和省上公布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执行情况于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物价局。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9]185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