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迅速开展地震灾区城乡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排危工作的通告
来源:雅安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12-2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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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地震造成的次生灾害,营造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地震灾区城乡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排危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在地震中房屋结构局部损毁,经加固维修即可使用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组织维修加固。
二、对在地震中房屋结构严重损毁,定性为需拆除重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及时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三、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房屋所有权人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如特急危险房屋所有权人不及时履行拆除义务,政府可代为拆除,房屋所有权人及其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雅安市“5·12”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