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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雅安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09-09-08 15: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雅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气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雅安市气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雅安市气象局将对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机构职能
    1. 领导简介:雅安市气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 机构设置:雅安市气象局机构设置情况
    3. 主要职能:雅安市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能
    4. 部门概况:全市气象部门基本情况介绍
  (二)法规标准
  1. 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 气象行业标准
  3. 气象规范性文件
 (三)议案提案
  1. 人大议案
  2. 政协提案
 (四)事业发展规划
  1. 全市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 重大建设专项规划
(五)突发气象灾害事件信息
  1. 应急预案
  2. 预报预警信息
  3. 应对情况
 (六)行政许可规定
 (七)人事管理事项
  1. 人事任免
  2. 公务员招录
 (八)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九)招标采购
  1. 气象部门集中采购品目
  2. 招标公告
  3. 中标公告
  4. 成交公告
 (十)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雅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有关雅安市气象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雅安市气象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气象部门网站(网址为http://www.scqx.gov.cn/)
2.“雅安之窗”网站“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栏(网址为http://www.yaan.gov.cn/)
3.12121、96121气象信息自动答询电话及手机短信和电话语音播报
4.雅安市防汛抗旱指挥平台和气象科技服务平台网站
5.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下载复制。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雅安之窗”网站“雅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栏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雅安市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环山路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35—2223018
  传真号码:0835—2223018
  通信地址:雅安市雨城区环山路8号
  邮政编码:625000
  电子邮箱地址: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雅安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气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气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气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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