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7]243号
雅安市物价局 雅安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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