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事业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建议》(第7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现有政策
关于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关于“适当提高在职事业人员及离退休事业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建议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确实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差距较大。但由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实施范围、标准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确定。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仍需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我们将继续向上级提出建议,待国家有新的政策,我们将及时贯彻落实。
感谢您对工资福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