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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3-05-08 16: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自公告发布之日(2023年4月25日)实施。

我市近三年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收费情况如下:2020年502.6166万元;2021年1668.281万元;2022年1269.5774万元,平均每年收费约为1146.825万元。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我市将不再收取该项费用,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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