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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政协五届1次会议第280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19 09: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高福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政策的建议》(第280号提案)已收悉,本提案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在我市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大背景下,您提出的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政策也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202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 关于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筹资政策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每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期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会下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2022年参保缴费为例,2021年5月27日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2021年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雅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三部门根据雅安实际情况,联合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了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为320元/人/年;第二档为420元/人/年。

二、 关于对特殊群体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情况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雅安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细则》(雅医保发〔2021〕18号)明确“对特困人员,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的75%给予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在过渡期内,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的75%给予资助;对已稳定脱贫人口,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别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第一档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起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上述资助参保政策的落实,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医疗保障待遇。

三、关于居民医保设立门诊个人账户问题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原则上不得再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在国家、省尚未出台居民医保设立门诊个人账户政策前,我局将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按照《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做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建设,持续深入开展医保基金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加快健康雅安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雅安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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