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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08 10:4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8月1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王某某。王某某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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