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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雅安市优化生育保障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1-22 09: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提振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2〕17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积极生育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川卫发〔2023〕12号)等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由我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起草形成了《雅安市优化生育保障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形式向我委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联系电话:0835-2222662

邮编:625000

电子邮箱:2665193869@qq.com

地址: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

附件:《雅安市优化生育保障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十条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雅安市优化生育保障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条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川委发〔2022〕17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生育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川卫发〔2023〕12号)系列文件精神,以及市委五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振全市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孕产妇产前检查基本项目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对在雅安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孕产妇产前检查给予700元定额支付。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参照上述标准按比例支付,即居民一档按45%支付315元,居民二档按50%支付350元。

二、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标准

提高在雅安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标准,即顺产从2200元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参照上述标准按比例支付,即居民一档按45%支付(顺产1350元、剖宫产2250元),居民二档按50%支付(顺产1500元、剖宫产2500元)。

三、实施二孩三孩育儿补贴项目

一对夫妻双方户籍均在雅安,并在雅安市内助产机构生产,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雅安的,给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一次性育儿补助1万元,给予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家庭一次性育儿补助2万元。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子女出生后半年内在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报领取。

四、实施辅助生殖费用补助项目

对符合生育政策且夫妻双方均为雅安户籍,如因受孕困难在具有辅助生育资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助孕的家庭,按照“多次治疗,一次性补助”的原则给予补助。需采用“试管婴儿”辅助生育的,生育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采用“人工授精”辅助生育的,生育后给予一次性1500元补助。

五、实施新生儿免费疾病筛查项目

对父母一方为雅安户籍、在雅安市助产服务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在新生儿监护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提供免费疾病筛查服务,由雅安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新生儿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病、新生儿听力障碍、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疾病三类疾病的筛查服务,帮助尽早发现新生儿疾病,及早干预治疗。

六、实施水痘疫苗免疫补贴项目

对雅安市1-4岁(含4岁)户籍儿童,无接种禁忌症且知情同意接种的儿童家庭,给予接种一剂次水痘疫苗费用50%的费用补贴。

七、实施托育消费补贴项目

对在雅安备案托育机构就托的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给予每名婴幼儿一学期1000元的托育补贴。托育家庭在报名就托时直接减免费用。

八、完善多孩家庭教育配套政策

在小学阶段满足户籍及划片招生条件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多孩家庭子女入学“长幼随学”制度。学校在正常教学日期间,按照“5+2”要求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

九、鼓励实行弹性上下班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前检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接送子女上下学、参加家长会等给予时间保障;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给予育儿家庭更多照料、陪伴未成年子女时间。

十、鼓励提供子女托育托管服务

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女职工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开办职工婴幼儿托育服务或设置合适的场所用于职工未成年子女托管,为职工工作、生活提供方便。

本措施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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