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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14 11: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高树宾、高其国、高永国、高艺文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建议》(第113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背景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根据两部要求,省政府于2018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明确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该办法提出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前后政策相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办法对保障对象、保障办法、资金筹集、资金管理、经办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相关建议的反馈

(一)关于增设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项目建议反馈。按照省上文件规定,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及发放生活补贴的缺口补助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优先安排。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反馈,按照“谁用地,谁出资”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本就属于征地征收成本中一项。因此不存在增设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项目之说。

(二)关于省级财政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保储备金建议反馈。为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际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的缺口资金,明确由征地市(州)、县(市、区)政府筹集。市本级及雨城区征地项目按照“全面启动、分批次推进”的原则,根据市、区财力状况、项目建设需要、征地搬迁进度、协议签订时间及综合结算要求和业务经办能力等各方面情况,分批实施,压茬推进,对2018年以来的征地项目进行资金整体匡算,每年划拨一定资金量建立资金蓄水池,每批次所需资金实行据实结算,资金保障逐年到位,目前整体推进良好。建议天全县可参考市本级、雨城区征地项目参保办法,分批实施,稳步推进,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于“已征未保”参保办法建议反馈。为妥善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我市在出台贯彻落实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文件时,明确要求各县(区)对“已征未保”、“预征已保”等人员在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支付方面与新政策对比而引发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政策,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也明确了以2018年12月底为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对于2017年底前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情况经严格审批后按新办法参照办理,但按老办法该个人承担部分须由参保人自行承担。而老政策持续时间久,各县(区)参保政策不一致,情况复杂,建议天全县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原则,参考雨城区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已征未保”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政策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对地方征地政策有重大影响。你们所提的意见非常宝贵,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会商讨论,并就相关意见及时同天全县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下一步将共同指导好县(区)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有效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助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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