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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5-27 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优惠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放低利率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符合条件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市场平均议价水平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差额给予适当贷款贴息。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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