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18: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11月7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雅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雅人社办发〔2022〕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办法》出台前,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层级权限不明确、办理程序不清晰等问题,影响制约我市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川人社办发〔2020〕73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明确市、县(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层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设立审批、变更延续与终止、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办法》明确民办职业培训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等基本事项,以及市、县人社部门职能责任。

(二)明确市、县(区)审批层级、权限和程序。《办法》明确学校由市、县(区)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负责审批,落实“放管服”要求,将实施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及以下职业培训的学校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

《办法》对学校设立审批程序按照受理、评审、决定进行规范,并按有关要求对程序环节的时限、文书、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和要求。

(三)明确变更事项管理。《办法》对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变更,申请增加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本着提高培训管理、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对学校管理和教学组织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明确学校实施年检制度及有关情形处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年度检查制度,依法对学校实施督导、管理,明确了8种年检不合格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依法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培训资质。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雅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山恒军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835-224042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