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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2025-11-28 08:51 来源: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1四川正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1823327038545U




巫文嵩



雅应急罚〔2025〕危工1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1.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司1#固硫炉冷却出水管道未设置温度、流量监测装置,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执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第4.5.5条“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6 冶炼炉及其配套设施的密闭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温度、压力、流量等检测以及事故报警信号和联锁控制装置,并宜独立设置循环水系统和应急供水装置;”的规定。
2.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使用天然气、强制送风的熔铅炉、热风炉未在炉前燃气总管单独设置紧急切断阀,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2020年版)第10.6.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的规定。
3.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该公司1#固硫炉区域出渣口、维护检修平台等2处未设置CO探测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执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第6.7.2条“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应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对生产过程中粉尘、毒物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及其附属环保设施,应设计、安装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的规定。
4.该公司煤粉制备车间防爆配电箱预留孔洞未封堵。未执行《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 3836.15-2024)第6.4.4条“未使用的开口 除仅包含一个本质安全电路的外壳外,外壳上未使用的引入孔应使用符合表9的封堵件封堵,并且应保持IP54的防护等级或者所在位置要求的防护等级,取二者之中的较高级别。”的规定。
5.该公司部分线缆保护线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未执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第6.3.8条“钢管与电气设备或接线盒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与电动机及有振动的电气设备连接时,应装设金属挠性连接管。”的规定。
6.该公司防爆软管接头松动。未执行《爆炸性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型、安装规范》(GB 3836.15-2024)第6.4.3条“电缆与设备的连接 电缆引入装置的安装方式应确保安装后只能通过工具将其松开或拆除。”的规定。
7.该公司制砖烧团车间中部设置的机修区域,放置氧气瓶2瓶和乙炔瓶2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氧压表损坏、乙炔气瓶气体软管未设置防回火装置;氧气、乙炔气瓶间距不足5米;机修车间在用乙炔瓶减压器无防回火装置,乙炔瓶锈蚀严重,无防倾倒装置,输气胶管颜色与标准不符。焊接与切割使用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未执行《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5.4条“气瓶在现场的安放、搬运及使用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和第3.1.1条“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的规定。
8.该公司电池拆解车间洗涤水槽操作平台3米以上平台未设置挡脚板;制砖机上方钢平台无挡脚板。未执行《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 4053.3-2009)第4.1.2条“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应在所有敞开边缘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的规定。
9.该公司存在配电箱箱门无PE连接。未执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5.1.2条“柜、台、箱、盘等配电装置应有可靠的防电击保护;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应可靠连接。……”的规定。
10.该公司存在配电箱开关无管控标识。未执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5.2.6条“4 柜、台、箱、盘上的标识器件应标明被控设备编号及名称或操作位置,接线端子应有编号,且清晰、工整、不易脱色;”的规定。
11.该公司存在配电箱无零线、地线接线端子排。未执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5.1.12条“3 箱(盘)内宜分别设置中性导体(N)和保护接地导体(PE)汇流排,汇流排上同一端子不应连接不同回路的N或PE。……”的规定。
12.该公司锅炉房下方链条传动部位无防护;煤粉制备区顶层皮带输送机减速箱传动部位无防护。未执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2023)第6.1.1条“生产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并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规定。
13.该公司制砖烧团下方皮带输送机未设置紧急制动措施。未执行《有色金属冶炼厂电力设计规范》(GB 50673-2011)第7.3.12条“链板运输机、长距离胶带运输机等生产机械,应设置下列保护、信号或联锁:1应沿人行道侧装设不能自动复位的紧急停车的事故断电开关,亦可沿机架设不能自动复位的拉绳断电开关,拉绳开关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40m;拉绳开关动作后,应停止胶带输送机的运动。”的规定。
14.该公司煤粉除尘器泄爆口朝向不能保证下方作业人员安全。未执行《粉尘涉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第7.3.1条“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应朝向安全的方向,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的规定。
15.该公司熔铅炉烟道等设备管道膨胀节螺栓未拆除或松开。未执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第8.6.1条“管道安装完毕、热处理和无损检测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5 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拆除盲板、膨胀节临时约束装置。……”的规定。
16.该公司燃气管道法兰跨接线锈蚀断裂。未执行《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第10.4.10条“输送氧气、乙炔、煤气、燃油等可燃或助燃的气(液)体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法兰间的总跨接电阻值应小于0.03Ω。……”的规定。
17.该公司1处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未执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4.2.3条“当心触电 有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如:配电室、开关等”的规定。
18.该公司2#给料系统除尘器旁压缩空气储罐压力表检定校准有效期至2024年10月,过期未检定,制砖烧团车间一台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压力表未见检定标识。未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1.2条“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注1-1:对于为了某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装置中作为工艺设备的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的余热锅炉依据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和第9.2.1.2条“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的规定。
19.该公司员工杨云、刘和平、罗成瑶、潘建荣、陈代淇、王普勇、廖贵福、凤文金、康克磊、李社斌、尹声华等11人三级(公司级、厂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在一天内完成,培训时长不满足相关要求。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公司以上1-16处违法事实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1处配电箱无安全警示标志,此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2#给料系统除尘器旁压缩空气储罐压力表检定校准有效期至2024年10月,过期未检定,制砖烧团车间一台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压力表未见检定标识,此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员工杨云、刘和平、罗成瑶、潘建荣、陈代淇、王普勇、廖贵福、凤文金、康克磊、李社斌、尹声华等11人三级(公司级、厂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在一天内完成,培训时长不满足相关要求,此违法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罚款对四川正祥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壹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11

2025/11/202025/12/062026/11/20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雅安市应急管理局1151160073162483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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