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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6-25 08:55 来源:

□转载自《雅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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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欢 陈艺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民营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持续提升。但是受外部环境、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内外多重因素交织影响,民营经济仍面临着困难和挑战,亟须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提振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组织内生动力,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以高质量发展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环境急剧变化的不确定性。为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重大决策部署,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围绕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下来,持续优化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与施行的重大意义。《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施行将进一步稳定预期。民营经济促进法旗帜鲜明地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旗帜鲜明地强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旗帜鲜明地强调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彰显了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确定性,是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的“定心丸”。《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施行将进一步坚定信心。民营经济促进法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作出针对性制度安排。比如,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比如,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方面,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做到“一视同仁”。《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施行必将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一方面,注重鼓励支持。设置“投资融资促进”和“科技创新”专章,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创业,鼓励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注重引导规范。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守法经营,加强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权益保护的全面性和广泛性。《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权益保护具有全面性。《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民营经济”为主题,提出了“民营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概念,全面列举其合法权益并予以保护,这在我国立法中是前所未有的,体现了立法层面对民营经济保护的高度重视。该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权益保护”,既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了保护主体的全面性。一方面,该法强调对民营经济组织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另一方面,该法凸显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保护,从而强化对企业家的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对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的平等保护作出了一般性规定,而《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门就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规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保护规则更为具体和细化,也更具有针对性。《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特别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强化物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等的保护,如该法强调征收、征用民营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类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才能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才能增强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方式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强化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在第七章“权益保护”中,聚焦公权力可能侵害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突出实践问题,作出了全面规范,从而增强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实效性。首先,要求办案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避免出现“办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现象。其次,不得违法收费、罚款、摊派财物,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民营经济组织财产与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个人财产,防止出现“小过重罚”“查封某项财产、搞垮某个企业”等现象。再次,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防止出现借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刑化债”等现象。再有,规范异地执法,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维权提供了合法依据。最后,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诚实守信,严守合同,禁止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补偿。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专章中,重点针对公权力机关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通过强化公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和司法的方式保护民营企业权益,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为实践中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权益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及施行必将有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作者单位系中共雅安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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