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专区
(2025年5月21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法治雅安建设,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格局。
二、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重要依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明确主体责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监察、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和法律监督等方面,依法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四、做好实施准备。地方性法规施行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会同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做好地方性法规发布和解读工作,提升地方性法规知晓度。地方性法规公布后,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实施措施。
五、跟进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有关机关未能在该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地方性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强化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确定的职责事项列入职能部门权责清单,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强化监察监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情况的监察监督,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八、强化司法适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增强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意识和能力。审判机关应当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检察机关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和适用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九、强化沟通反馈。各级行政机关对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执行、适用情况的研究分析,必要时与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发现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十、实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施行后,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适时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一、强化人大监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不断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十二、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要适时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十三、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健全地方性法规普及宣传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社会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
十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要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等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地方性法规。新闻媒体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引导全体市民自觉学习、遵守和运用地方性法规,不断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十五、推动全民守法。全体市民要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性法规。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范围。各级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以及监察、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
十六、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的效果。探索建立对有关机关不执行地方性法规行为的反映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保证公民的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及时告知。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共同营造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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