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微信约定后被单方涨价是否有效?法院:实际履行视为合同变更

2025-12-18 09:31 来源:

□ 转载自《雅安日报》姜孟丹 本报记者 李晓明

在旅游行业合作中,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价格后,一方单方面要求涨价,另一方继续接受服务并付款,是否意味着原合同已发生变更?

近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服务合作价格变更纠纷案,做出了明确判决。

案件回放:

微信约定暑期价格

履约中单方提出调价

石某经A公司同意,在当地设立B公司,双方约定由B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023年6月23日,双方通过微信约定:A公司提供客源,B公司负责在荥经县某景区接待游客,5日游价格为每人220元,10日游价格为每人450元。B公司工作人员表示,“6月至8月都是这个价格”。

6月27日,A公司发布了6月至8月的旅行团团期,并向B公司输送了4批游客。

7月11日,B公司向A公司表示,因前期报价过低导致亏损严重,要求调整价格,并声明“不涨价一律不接待”。

此后,A公司仍继续向B公司输送游客15批,并按照B公司调整后的价格,结算了其中10批团费。剩余5批团费共计69910元一直未结清,石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服务费。A公司则提起反诉,要求石某返还其已按调价后标准支付的10批团费中“多付”的131110元。

案件结果:

继续接受服务并付款

视为同意价格变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通过微信确立了由A公司提供客源、B公司负责接待的合作模式,每一批游客的团期、费用及接待安排均在微信具体沟通。在最初商定价格时,B公司并未作出“价格固定不变”的承诺。7月11日,B公司提出调价后,A公司虽表示游客已招募、难以取消,但并未接受B公司提出的“终止合作、自行联系其他民宿”的建议,反而继续向其输送游客,并主动按照新价格结算了10批团费。

法院指出,A公司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以实际履行方式,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价格变更。因此,双方合同内容已发生变更,A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剩余5批团费。对于A公司反诉要求返还“多付款项”的主张,法院认为,其自愿分批支付团费,所谓“受胁迫”之说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行业缔约应规范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在商事活动中,即便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一方以实际行动履行,另一方以实际行动接受的,即可认定合同成立或变更。

本案中,双方虽未就价格调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但A公司在B公司提价后仍继续安排游客、支付部分团费,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合同变更的认可。

法官提醒,旅游行业合作中,各方应尽量签订内容明确的书面合同,对价格、服务范围、变更与解除条款等作出清晰约定。若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协商,应注意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对关键商业条件可采用确认函、补充协议等形式予以固定,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03-2022 www.ya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