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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十不准”“五不烧”要记牢

2024-04-08 09:00 来源: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援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数据显示,近10年来,约80%的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于3月至6月,其中人为因素占86%以上。

森林火灾不仅会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进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因此,做好森林防火至关重要。

在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做到“十不准”:不准烧荒烧垦、烧荒积肥、烧田埂草;不准上坟时烧纸、烧香、放鞭炮、放孔明灯;不准在林区吸烟;不准在野外烧蜂、烧蚂蚁、烧火驱兽;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不准炼山造林;不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不准见火不报、不救;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不准破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

预防森林火灾,要做到“五不烧”: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无人看守不烧。

走进林区,常常会看到各种警示标语,如果人为引发山火,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过失引起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过失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故意放火,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放火,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故意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报记者  鲁妮娜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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