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现将市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等市政府部门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管辖,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市生态环境局等在各县(区)所设分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等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辖,并以县(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对涉及经开区、雅州新区等非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内应行使的行政职能,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属的雨城区、名山区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所属的区政府管辖,并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级政府部门在经开区、雅州新区等设立的派出机构(分局)行使指导职责。
三、雨城区司法局、名山区司法局作为本级政府的复议机构,具体办理本级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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